要求下属“守底线”的区委书记获刑,此前行贿3个月后被重用

赤子网 2024-02-19 16:40:24

#赤焰解局#(撰文 赵三军)2024年2月18日是节后上班第一天,山东泰安市岱岳区原区委书记王长勇一审被判刑十二年半。赤焰新闻注意到,王长勇曾先后担任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岱岳区区长等职,在担任岱岳区长时,他行贿50万三个月后,即接任岱岳区委书记。在任期间,王长勇很“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多次要求下属守纪律、守底线。而与他往前隔一届的另一位岱岳区委书记王永征,已于4年前被被判刑12年。

行贿+受贿,区委书记获刑十二年半

2024年2月18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王长勇行贿、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行贿罪判处王长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长勇在受审

日照中院审理查明:

一、行贿罪:2021年9月,被告人王长勇为谋取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0万元。

二、受贿罪:201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王长勇利用担任东平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8万余元。

日照中院认为,被告人王长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长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王长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批“跑官要官”,行贿三个月后被重用

公开资料显示,王长勇1971年4月出生,山东肥城市人,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王长勇曾先后担任肥城市土地管理局人秘科干事、副科长、科长,安临站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安临站镇党委副书记,湖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湖屯镇党委书记,东平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等职。

2016年12月,王长勇升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次年1月出任区长,2021年12月接任岱岳区委书记。

2022年12月,仅当了一年区委书记的王长勇官宣被查,2023年6月,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对王长勇“双开”。

在“双开”通报中,王长勇被批“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跑官要官,为谋求职务升迁向他人行贿;失守廉洁底线,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3年10月20日,日照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长勇行贿、受贿一案,并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了判决。

日照中院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9月,时任岱岳区长的王长勇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0万元,三个月后接任岱岳区委书记。

多次要求下属守纪律、守底线

赤焰新闻梳理发现,王长勇在任期间很“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多次要求下属守纪律、守底线。

王长勇资料图

2018年5月7日,新泰市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召开,时任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的王长勇在会上强调,各室办、派驻、乡镇纪委的负责人作为党纪党规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必须要强意识、明规矩、守纪律、树形象。

王长勇明确了六项纪律:不准发表与上级精神不符、有损纪委形象的言论;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不准打听、泄露举报内容或案件情况等秘密事项;不准为涉案人员或单位说情打招呼;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个人提供的旅游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准出现工作日中午饮酒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2022年9月20日,时任岱岳区委书记、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王长勇,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区委办公室第一党支部机关作风集中整顿专题组织生活会,他要求区委办公室要坚持做要坚持做政治坚定的表率和遵规守纪的表率。

王长勇说,区委办公室岗位特殊,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权威性、全局性和综合性,全体党员干部要用理想信念支撑忠诚、用大局意识诠释忠诚、用担当精神铸就忠诚,要遵规守纪,守住“道德底线、纪律底线、法律底线”。

岱岳区另一位书记也被判刑

赤焰新闻注意到,除王长勇外,另一位岱岳区委书记王永征已于4年前被被判刑12年,王永征就任区委书记比王长勇早,但中间仅隔了一届。被判刑时,王永征已升任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王永征1964年2月生,山东鄄城人,2011年11月从岱岳区长接任岱岳区委书记,2017年2月升任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一年多后的2018年11月官宣被查,2019年1月被“双开”。

王永征在受审

2019年8月16日上午,淄博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王永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王永征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王永征利用担任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岱岳区区长、区委书记,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4.20384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永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新泰市纪委监委网站、岱岳区政府网、中国法院网、日照中院等】

编辑 张喜斌 程序编辑 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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