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有房东被罚!小区业主注意!

福州日报 2024-04-26 22:20:27
近日 福州一名郑姓房东 将个人房屋出租后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被福州市公安局义洲派出所 依法处罚

近日 义洲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走访检查时 发现台江区某新村一房东郑某(50岁) 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居住后 未依法将租客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 对此,民警对房东郑某 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并对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要求郑某务必依法管理租赁房屋 切实履行出租人义务 及时登记承租人的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 资料图(图文无关)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履行治安、消防责任,其中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是房东最为基本的义务,如果房东不落实责任,房屋内发生案件、事故,房屋就将会被责令停止出租,同时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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