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设专章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

齐鲁晚报 2024-03-28 12:31:18

记者 杨璐

《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山东省首部关于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11章90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汛与工程安全、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与附则。

“2021年以来,为服务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积极构建以黄河保护条例和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为统领,以东平湖保护条例、南四湖保护条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和节约用水条例等地方立法为骨架,以沿黄九市协同立法为脉络的地方性法规一体布局,为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为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提供地方立法山东样本。”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丙昆表示。

完善黄河保护体制机制

《条例》有哪些亮点值得期待?

承接黄河保护法黄河流域概念的界定,《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在黄河保护法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的基础上,《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职责,明确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各级黄河河务部门依法行使管辖范围的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条例》对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机制作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了规范,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加强污染防治

黄河保护是一项长期工程、系统工程,做好黄河保护工作,必须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规定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相应的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对组织编制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作了规定;对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修复等专项规划作了规定,同时要求专项规划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根据山东省黄河流域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特点,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的要求,《条例》明确了水体保护、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生态流量与生态水位、地下水超采治理等制度,并对自然保护地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入海流路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制度作出规定;针对流域内不同区域、不同领域污染的不同问题,规定加强流域重点区域协同治理,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排污口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衔接。

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条例》在黄河保护法确定用水定额、取水许可审批等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了规定。

《条例》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资源,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对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等作了规范;明确了黄河水量调度权限和应当采取处置措施的情形,同时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水权交易等作了规定;与黄河保护法做好衔接,对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等作了规定。

山东地处黄河下游,800多公里悬河大部分在山东,防汛任务艰巨。

《条例》对黄河流域防汛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作了规定,明确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黄河防汛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求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规范黄河滩区治理,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实施黄河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加强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要求蓄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满足防洪要求;对优化黄河流域水文站网布局、加强防洪工程运行管护、堤顶道路管理等作了规定。

专设“健全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制度”章节

《条例》多措并举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省人民政府结合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滩区发展,优化滩区产业结构,建立健全黄河滩区村台治理和便民服务机制,提升村台宜居宜业水平;对科学规范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等作了规定,同时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用水作出安排。

《条例》专设一章,健全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制度。明确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坚持的原则;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物古迹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建档,并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推动黄河文化产业发展,促进黄河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培育黄河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打造黄河文化旅游品牌。

黄河保护地方立法的山东样本

山东作为黄河流域唯一河海交汇区,是下游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的主战场,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对外开放、文化传承等领域独具优势,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潜力巨大。同时,也面临着生态保护治理任务繁重、防洪减灾压力较大、水资源制约问题突出等问题,保护和发展任务艰巨。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表示,从制度层面看,山东已出台了黄河河道管理条例、黄河防汛条例、东平湖保护条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和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等多部法规规章,但黄河保护法实施后,山东省相关法规规章设定的许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从工作层面看,规划引领作用发挥不够、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文化保护传承措施不到位等,严重制约和阻碍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开展。

“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根据黄河保护法的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地方性法规。” 刘振远说。

《条例》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政府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山东黄河河务局与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联合开展起草工作。

山东黄河河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崔存勇表示,《条例》作为一部具有统领性的重要配套地方性法规,对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今天,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距《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1周年,只有短短4天时间。这一特殊时间点,赋予了《条例》更多的期待,也见证了我省以法治推动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的铿锵步伐。”崔存勇说。

下步,山东黄河河务部门将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加强黄河防汛工作,聚焦洪水风险这个最大威胁,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不断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和非工程体系,攻坚打造防洪工程新格局,提升黄河防汛抢险综合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水资源综合效益,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全社会形成节水护水风尚。不断提升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明晰河湖生态保护的定位、路径和措施,重点抓住河口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沿黄生态屏障带等关键区域和关键环节,推动实现美丽河湖建设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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