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等于给别人养孩子?以后还要给继子分家产?看律师怎么说!

袁苗苗律师 2024-04-26 11:00:51

问:跟老婆去年结婚的,她有个6岁的儿子,我有个兄弟现在天天笑我给她前夫养儿子,家产以后还要分给继子,这是真的吗?

答:这个要看你和继子之间有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假设婚后继子跟你们生活,你对他有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或者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你对他有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那么你们之间就形成了拟制血亲的关系,也就是说你们相互都有法定继承权,你老了他也要赡养你。当然也不用太担心,如果你不想把家产留给他,可以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写明遗产留给自己亲生小孩,就能排除继子的继承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律师介绍

袁苗苗

上海汇愿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各类合同、法律文本的写作,曾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婚姻家事继承、房屋动迁、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解决等众多领域多有深耕。

代表性案例:

(1)徐某、韩某诉陈某等共有纠纷:黄浦区某公房动迁后原被告双方共获得700余万元动迁款,双方因动迁款分割产生纠纷,经袁律师代理、调查,成功帮助被告方多人认定同住人身份,最终法院支持被告方获得300余万元动迁款;

(2)田某诉李某等共有及继承纠纷:黄浦区某私房动迁后,李某等人获得两处安置房及动迁补偿款数百万元。田某虽非私房产权人,但在私房动迁过程中,确因考虑其因素额外增加了一套安置房,经袁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最终法院支持田某的诉求,田某成功获得一处安置房。

(3)马某诉魏某离婚纠纷:双方因感情不合早已分居,马某委托袁律师代理,后经多次开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达150万余元;

(4)青岛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公司为某自动售货机制造商,曾多次向上海公司购买货币识别器,因货币升级导致识别器无法识别,青岛公司要求退货退款400万余元,袁律师代理上海公司,经多次调查取证,与法院沟通,最终法院驳回青岛公司全部诉请;

(5)胡某诉上海某影视公司合同纠纷案:胡某曾出资数十万元投资某已经成片的电影,后电影票房不理想,胡某投资失败,遂以合同欺诈为由要求影视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款,袁律师代理影视公司后,充分审查双方合同内容及交易细节,从多角度分析论证,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

(6)李某与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李某曾任某地产公司的合约工程师岗位,后公司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调岗、降低工资,捏造李某旷工事实,并以此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袁律师代理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调解,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赔偿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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